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1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双沟酥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
投资人宣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双沟酥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继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