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磊、霍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52号
案件名称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磊、霍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霍磊,霍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1号。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磊。

被告霍焱。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霍磊、霍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于8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晨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