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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赵庭红、刘宜兰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8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赵庭红、刘宜兰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赵庭红,刘宜兰,李立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8号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庭红。

被告刘宜兰。

被告李立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庭红、刘宜兰、李立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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