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林华智,男,1958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雅尔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华。
被告临海雷盟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智诉被告河南雅尔奇商贸有限公司、临海雷盟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华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华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华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华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