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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诉与张如、上海富祥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洛知民初字第83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诉与张如、上海富祥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张如,上海富祥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83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原告朱荣平,男,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X镇岐头四村。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如,系洛阳市西工区郑氏铝塑板商行经营者。

被告上海富祥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80号157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诉被告张如、上海富祥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以原、被告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共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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