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53号原告蒋其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雷蕾。
被告平阳县翔然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周孔楼。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岩龙、林小茴。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其材与被告平阳县翔然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其材于2014年9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平阳县翔然塑料制品厂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其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其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蒋其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