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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高与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451号
案件名称蒋志高与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志高,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蒋志高。

被告: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兴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高与被告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高撤回对被告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蒋志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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