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6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沃美超市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住所地唐县光明路1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沃美超市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