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92号原告马慧军。
委托代理人程浩。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常岭,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9月12日,原告以尚需核实部分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慧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