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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张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17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张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张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潇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开剑,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益(系新都区丰达机电维修部业主),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金光路133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益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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