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9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冯大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天宇,长春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因其下属的临河风景分店销售商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我院提出“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做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