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798号11栋2702房。
法定代表人:李豪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桥,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孙春光,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辽0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保险、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次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