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知初字第31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
委托代理人:宋立国。
被告:郑杰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杰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杰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