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1264,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代表人:ThomasM.Onda,利惠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兰陵班迪利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界花苑10-3号。
经营者:刘仕良。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天宁区兰陵班迪利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