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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天宁区兰陵班迪利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初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天宁区兰陵班迪利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天宁区兰陵班迪利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1264,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代表人:ThomasM.Onda,利惠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兰陵班迪利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界花苑10-3号。

经营者:刘仕良。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天宁区兰陵班迪利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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