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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智强与东莞市赤州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91号
案件名称蓝智强与东莞市赤州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蓝智强,东莞市赤州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蓝智强,男。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赤州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马村因塘2号2楼B座。

法定代表人:苏高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智强诉被告东莞市赤州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智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同日,蓝智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蓝智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智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蓝智强负担,另退回原告蓝智强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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