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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张耀林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57号
案件名称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张耀林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张耀林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57号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庆丰村4组。

法定代表人倪永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港新村41幢5楼。

法定代表人朱杰林。

被告张耀林,系如皋市常青镇环保设备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公司)与被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张耀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吉鑫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鑫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鑫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吉鑫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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