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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渭与李文杰、东莞市中科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83号
案件名称王文渭与李文杰、东莞市中科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文渭,李文杰,东莞市中科教育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文渭,系汕头市澄海区王老师玩具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余飞峰,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李文杰。

被告:东莞市中科教育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第12栋二楼B区。

法定代表人:殷荣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渭诉被告李文杰、被告东莞市中科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王文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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