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6567号原告利惠公司,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秘书助理。
委托代理人舒东、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祖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张祖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减少诉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