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张祖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晋民初字第6567号
案件名称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张祖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张祖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6567号原告利惠公司,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秘书助理。

委托代理人舒东、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祖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张祖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减少诉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