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1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被告艾六一,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六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