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知初字第2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莱钢福莱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与健康街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金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非,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莱钢福莱德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