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庞爱明,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汪登潮。
被告:陈玉生,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惠全,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永香,女,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惠全,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爱明诉被告陈玉生、冯永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594628.0)一案中,原告庞爱明于2014年9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爱明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爱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庞爱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