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金龙,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合方,男。
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合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法律文书,之后,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