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0452号原告郭月功,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有平、马淑娇,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优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59号509室(毅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俊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月功与被告厦门优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月功于2014年9月3日以补充收集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月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月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争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