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7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福曾,该公司员工。
被告:过祖娟,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楚村镇常兴街。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过祖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