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23号原告:吐拉·库甫布逊。
委托代理人:沙帕尔·巴扎尔,新疆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斯哈提·艾尔肯。
委托代理人:夏米西努·阿依塔洪,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吐拉·库甫布逊诉被告叶斯哈提·艾尔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吐拉·库甫布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拉·库甫布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拉·库甫布逊撤回起诉。
本案请求标的3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