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76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XX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淡明兰,女,1981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杨连生,男,1971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淡明兰、杨连生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