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6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老胡陈卤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西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PAXNP2D。
经营者:胡宁。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老胡陈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预交1800元,多交的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