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74号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0935301A。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原区鲜丰果业,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岳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RRJ93XN。
经营者:郭迎,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原区鲜丰果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