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796号原告:周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福莱伴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张容丽,女××××××××。
被告:中山市达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张容丽。
原告周萍与被告中山市福莱伴灯饰门市部、被告中山市达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周萍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萍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萍负担。
周萍已预缴2050元,本院退回2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