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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萍与中山市达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福莱伴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796号
案件名称周萍与中山市达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福莱伴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萍;中山市达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福莱伴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796号原告:周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福莱伴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张容丽,女××××××××。

被告:中山市达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张容丽。

原告周萍与被告中山市福莱伴灯饰门市部、被告中山市达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周萍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萍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萍负担。

周萍已预缴2050元,本院退回2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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