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81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味动力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北区三井万和城家润多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经营者:梁斌。
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味动力饮品有限公司、新北区三井万和城家润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19)苏09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味动力饮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306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新北区三井万和城家润多百货超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07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