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92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世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华,女,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