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35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佳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德武新区S254省道白庄收费站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书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赵赢,辽宁法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佳日化有限公司、辽阳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