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4执203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闹店镇东亮家电广场、柳建平: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丰县闹店镇东亮家电广场、柳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本院(2021)豫04知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金额为13372元(包括99元案件执行费),该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丰县前营乡选京家电门市部、杨选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本院(2021)豫04知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