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420号原告:王坚武,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婕,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谢家林小吃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扬帆小区E13栋1号底层房屋。
经营者:谢家林,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武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谢家林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王坚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