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9593号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艾彼优(张家港)服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9号国泰新天地广场F602、F6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璞。
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艾彼优(张家港)服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合计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艾彼优(张家港)服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