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135号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启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益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大沙镇村委会321国道侧001号法定代表人:郑勇锋。
被告:广州市琼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钟村街钟四工业区工业2路**。
法定代表人:陈珍。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湘胡街道彩静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湘湖路泰时新雅园******门面经营者:刘彩。
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益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琼英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湘胡街道彩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