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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陈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802民初2782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陈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陈丹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民初2782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丹丹,女,汉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422。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300元,应退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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