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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鹏程文具店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终312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番禺区鹏程文具店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ROI VISUAL Co.,Ltd.(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鹏程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终31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鹏程文具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陈泽青,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圣,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树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鹏程文具店与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9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作为本案一审原告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94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为人民币338元,减半收取计为169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番禺区鹏程文具店负担。

广州市番禺区鹏程文具店已向本院预缴50元,本院退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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