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241号原告:中山市川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春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在勇,广东育资(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永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勋江。
原告中山市川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永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山市川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开庭前请求撤回对中山市永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川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川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山市川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中山市川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已预缴6437.50元,本院退回64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