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263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五河县金百利灯饰店,经营场所五河县城关镇橡树湾4号楼10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2UP470X6。
经营者:赵成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金百利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