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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王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执11号
案件名称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王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王勇;代颖;张安生;邓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执11号申请执行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幸福家园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安,该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张莹,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王**,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代颖,女,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张安生,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邓武,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申请执行人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代颖、张安生、邓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辽07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以(2021)辽07执11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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