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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冬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常民三初字第1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冬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冬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冬林,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电器公司)与被告陈冬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美的电器公司以客观情况有所变化为由,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的电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澜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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