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知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韩起文。
委托代理人赵丽娟,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韩起文之妻。
委托代理人石岱,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邮声光器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苏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爱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起文与被告高邮声光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4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起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