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3116号罪犯徐某春,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徐某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
嘉奖3次;
已交罚金95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