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73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灯塔市雪美澜迪皮草精品店。
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佟二堡海宁皮革城二期四楼30号。
投资人:金万峰,经理。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灯塔市雪美澜迪皮草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