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389号原告:张涛,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飞飞,住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
原告张涛与被告朱飞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日立案。
原告张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