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274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11号楼4层(呼家楼集中办公区78号)。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