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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桂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233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桂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曹桂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233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桂华,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与被告曹桂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桂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化公司诉称:家化公司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日化企业之一,其前身是成立于1898年的香港广生行。

经过百年发展,公司发展成为年销售额逾50亿元的大型日化集团,产品涵盖护肤、彩妆、香氛、家用等多个领域,拥有“佰草集”、“六神”、“美加净”、“高夫”、“启初”等诸多中国著名品牌,于2001年在上海股票交易所上市。

本案涉及的侵权商标为:第5330997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05月08日,2009年12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商品为第3类,核定商品为:香波;

洗面奶;

浴液;

磨光制剂;

香精油;

化妆品;

防皱霜;

乌发乳;

香(截止)。

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12月07日至2019年12月06日止;

近期,家化公司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名为“美味的故事”ID(:tb780090169)店铺里有关于“美加净”品牌唇膏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美加净”品牌,随后家化公司进行了公证购买。

家化公司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美加净”产品为假货。

淘宝网络购物平台网站由淘宝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对其开设的淘宝网站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合理的管理与维护,淘宝公司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对曹桂华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此,家化公司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家化公司“美加净”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美加净”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家化公司驰名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诉讼请求:1、判令曹桂华立即停止侵害第5330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曹桂华承担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万元;

3、判令曹桂华承担家化公司合理维权费用三千四百元;

4、判令淘宝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5、判令曹桂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家化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以删除,故撤回第1、4项诉请。

被告曹桂华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淘宝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淘宝网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场所,淘宝公司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所有信息均是由平台上的卖家上传。

同时,淘宝公司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故淘宝公司未直接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淘宝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综上,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原告家化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曹桂华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对家化公司、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注册人:家化公司;

商标:第5330997号“”;

注册类别:第3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香液、洗面奶、化妆品等;

核定使用期限经续展至2029年12月6日。

1997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文件》(商标(1997)12号)曾审定上海家化联合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美加净MAXAM”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事实 1、公证取证时间:2018年10月24日,涉案淘宝掌柜名:tb780090169,注册人:曹桂华。

2、商品链接名称:【2支装官方正品】大白兔美加净唇膏奶糖口味润唇膏;

链接项下商品售价60元,月销量3837,宝贝评价290。

目前链接状态:已于2018年10月25日删除。

3、被控侵权实物状态:润唇膏两支,包装盒及商品上印有“”标识。

涉案商品与原告正品商品在包装装潢印刷、唯一码等方面存在不同,原告确认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商品。

三、其他事实 家化公司为维权公证保全证据、购买实物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家化公司系第5330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唇膏包装盒及商品上面使用的“”标识清晰显著,属于商标性使用。

该标识与第5330997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商品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化妆品构成相同商品,家化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

曹桂华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家化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家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家化公司已撤回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8元,被告曹桂华负担1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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