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07号 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德米特里?哈布莱特(DMITRYKHABRAT),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松炎,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米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沈树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欧禾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本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沈树友,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米康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欧禾兰进出口有限公司、沈树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