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799号之二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大海狸1820E号。
法定代表人:Hwa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沃尔福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创惠路5号6楼。
法定代表人:章燕辉,总经理。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与被告无锡沃尔福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澳汰尔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24元,减半收取为16012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